當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并未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這就需要運用民法典相關規定來判斷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是否達成了債權轉讓合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認定是以民法典第469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捌渌问健奔粗改?。從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可知:除法律有規定外,明示和默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需要從債權轉讓人的具體行為來判斷,當債權轉讓人接受了債權受讓人履行債權轉讓的相關行為,可以認定債權轉讓人作出了默示的意思表示與債權受讓人之間達成了債權轉讓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