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署了《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標的資產C出租給乙公司使用,出租前甲公司標的資產C經過了消防驗收,后乙公司對于標的資產C進行了裝飾裝修,后進行了超市經營,后公安消防大隊對乙公司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該超市未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并責令改正。后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民法典合同編對于合同的解除有兩種,一種約定解除;一種法定解除。本案乙公司所主張的解除的理由既不符合約定解除的條件,也不具備法定解除的情形,乙公司稱該租賃房屋的消防不過關,甲公司提供的證據證實出租前經被告單位申請,公安消防支隊作出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載明,涉案的租賃房屋消防驗收合格。對乙公司提出的公安消防支隊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針對的是乙公司裝飾裝修后的超市消防不過關,但并不能證明被告給原告出租的租賃場地的消防不符合規定。
其次出租的房屋未通過消防驗收的,僅涉及行政責任,如果該行為未對雙方合同目的實現造成根本性影響,則乙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睹穹ǖ洹返谄甙俣臈l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本案也不是民法典規定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出租的房屋未通過消防驗收并不必然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租賃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