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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面對不法侵害、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訴訟仲裁

      案件概述2018年,趙先生通過朋友介紹,了解到張律師是刑事方面的專業律師,想尋求法律咨詢和相應的幫助。趙先生稱,2018年9月3日23時許,張某伙同孫某1(已判刑)在北京市豐臺區某臺球俱樂部內,因孫某1與被害人趙某之間的訴訟糾紛而對被害人趙某實施毆打,致被害人趙某面部軟組織挫傷、雙眼鈍挫傷、鼻出血、雙側鼻骨骨折、右眶內壁、下壁骨折、左眶內壁骨折;眶壁骨折經手術治療,現遺留復視。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被告人張某態度惡劣,不愿認錯和賠償,委托張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幫助維權。

      辦案經過張律師接受委托后,做了調查研究案件全部經過,與被告人的家屬談判中,盡力維護趙先生的權益,要求對被害人賠禮道歉,恢復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給趙先生帶來的心理上、人格上、身體上的傷害以及經濟上損失。

      代理成果被告人對其魯莽的故意傷害行為給趙先生帶來被告人請求我方諒解,我方在得到對方誠懇的道歉后,對方賠償了我方當事人精神損失及醫療支出50000元,出具諒解書。同時也給被告人爭取獲得緩刑、重新做人,早日回歸社會的機會。

       附判決書全文: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2019)京0106刑初94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斌,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羈押,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韓曉莉,北京市天壇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雁,北京霄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三部刑訴〔2019〕7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海麗、書記員張原旗、馬曉彤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張如寶、被告人張斌及其辯護人韓曉莉、李雁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8年9月3日23時許,被告人張斌伙同孫某1(已判刑)在北京市豐臺區方莊南路英華聯眾臺球俱樂部內,因孫某1與被害人趙某之間的訴訟糾紛而對被害人趙某實施毆打,致被害人趙某面部軟組織挫傷、雙眼鈍挫傷、鼻出血、雙側鼻骨骨折、右眶內壁、下壁骨折、左眶內壁骨折;眶壁骨折經手術治療,現遺留復視。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被告人張斌于2018年12月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成壽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針對起訴的事實,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供了1.書證:110接處警記錄、診斷證明書、微信截圖、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孫某1、杜某、孫某2、楊某、種某、王某、康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斌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現場監控錄像;8.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過、破案報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認為被告人張斌不能正確處理矛盾,伙同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斌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民事部分拒絕賠償。

      辯護人韓曉莉認為:被告人張斌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其系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主要,屬從犯;其在被捕時不反抗,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實;其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良好。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張斌從輕或減輕處罰處罰。

      辯護人李雁沒有發表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3日23時許,被告人張斌伙同孫某1(已判刑)在北京市豐臺區方莊南路英華聯眾臺球俱樂部內,因孫某1與被害人趙某之間的經濟糾紛而對被害人趙某實施毆打,致被害人趙某面部軟組織挫傷、雙眼鈍挫傷、鼻出血、雙側鼻骨骨折、右眶內壁、下壁骨折、左眶內壁骨折;眶壁骨折經手術治療,現遺留復視。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被告人張斌于2018年12月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成壽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張斌已賠償被害人趙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并得到被害人趙某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被害人趙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9月3日晚上10點55分孫某1通過微信和電話約我談班姍的事,他給我發了位置和起訴班姍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我帶我朋友孫某2一起去的,我帶孫某2的目的就是讓他當個見證人。我和孫某1先打了一盤臺球,然后他把我叫到旁邊,跟我說他的生活不易等,他的目的就是想要錢。當時孫某1越說越激動,摟著我的脖子帶我到大廳。然后他就喊旁邊的人過來。我記得他喊了個叫“老杜”的名字。這時我身邊就有三四個男的圍上來,他們故意把孫某2拉到旁邊。有個穿白色短袖襯衫的男子突然踢了我大腿一下,導致我失去重心,這時孫某1一拳先打在我左眼上。我就快要半跪在地上時,孫某1揮拳打在我后背一拳,接著用右腳踢了我臉部一下。這一腳很重,正好踢在右眼和鼻梁骨的位置。所以,我的傷都是孫某1一人造成的。

      經對公安機關出示的10張不同男性照片進行辨認,被害人趙某指認6號(張斌)照片之人就是2018年9月3日23時許,在北京市豐臺區方莊南路英華聯眾臺球俱樂部內踹了自己一腳的穿白色上衣的男子。

      2、證人孫某1的證言證明:當時我用胳膊摟著趙某的脖子,有個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踹了趙某一腳。趙某倒地后,我先是打了他一拳,然后我用腳踢了他面部一腳。他就跪在地上用手捂著臉。然后,我就離開了。

      3、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3日23時許,我和趙某來到北京市豐臺區方莊南路英華聯眾臺球廳,他和幾個朋友在一塊說事兒。過了二十分鐘左右,他們就打起來了。趙某被幾個人圍著,其中一個穿白衣服的男的踹了他一腳。另外一個穿黑衣服的男的打了他一拳。后來,他們就散了,趙某就報警了。我只知道打人的穿黑衣服的男的叫孫某1。

      4、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趙某和孫某1在臺球館先打了一局臺球,趙某說要跟孫某1換個地方聊聊,他們就到一邊去聊了,后來他們兩個人說話的聲音越來越大,我就過去了,我看見趙某摘了孫某1的眼鏡,然后又戴了上去,這時候孫某1跟我說:去洗手間叫老杜,我就去洗手間喊了一句:“老杜,孫某1叫你?!蔽覐南词珠g出來看見,趙某在打電話,孫某1打了一把趙某打電話的手,把手機打掉了地上,然后兩個人就扭打在一起了,后來周邊來了幾個人,孫某1就踹了趙某。我先推開了一個穿黑衣的男子,然后我又攔住了另一個人,把他推到了一邊。我怕他們過去打架。

      5、證人種某的證言證明:孫某1一直沒有去我們打球這一塊,他一直在一旁打電話,之后過來了兩個人,其中一個皮膚較白個頭不高的男子跟孫某1開了一個臺球案子,他們兩個開始打臺球,打球過程中兩個人罵罵咧咧的,嘴里都不干不凈,還有大聲的爭吵,后來我就走了。

      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我記得大概兩三個月之前的一天晚上,我們一塊吃飯,后來去了臺球廳,當天我提前走了,后來在打電話的時候,孫某1跟我說他跟別人打架了,但是孫某1這次是不是因為這個被抓,我就不知道了。

      7、證人康某的證言證明:我和趙某是一個公司的,我是公司的員工。趙某被打當天晚上我在外面吃飯,吃完飯步行往位于我百子灣的家走,在路上碰見我原來的一哥們兒叫強子,強子攔住我問我:“波哥你們現在是不是跟孫某1有過節?!蔽揖驼f:“好像是趙某跟孫某1有點問題?!睆娮泳驼f:“那你跟趙某說一聲讓他注意點,孫某1要找人對付他?!比缓笪揖驼f:“多謝哥們兒?!蔽覀z就分開各自走了。強子跟我說完以后,我就跟趙某打了一個電話跟趙某說了。

      8、證人杜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兩點我在公司接到孫某1的電話,說要找我喝茶,后我們改在火鍋店吃飯。我與張斌、汲承明、楊偉從我公司開車出發,我們先到的飯店,等了一會孫某1和他的三個朋友才來。吃完飯后我們公司幾個人和孫某1,還有孫某1的司機一起去了方莊南路的一個臺球廳。我去洗手間時孫某1的司機跑過來叫我,說孫某1找我,我就出來了。出來之后,我看到孫某1用手摟著和他打臺球的矮個男子的脖子,孫某1看到我之后,很生氣的說:“這男的摘我眼鏡?!蔽艺f:“你倆好好聊聊?!睂O某1繼續摟著這名矮個男子的脖子,當時他倆在很激烈的爭吵。這時我、張斌、汲承明、楊偉都圍了上來,矮個男子的朋友也來到了我身邊,我當時用手拉開了矮個男子的朋友,我看到孫某1繼續用手摟著這名陌生男子的脖子,用另一只手打了矮個男子的臉一拳,之后孫某1又用腳踢了矮個男子的臉部一腳,打完之后,孫某1放開了矮個男子。然后我們就散開了。孫某1打矮個男子之前張斌用腳踢了矮個男子腿部一腳。

      經對公安機關出示的10張不同男性照片進行辨認,證人杜某指認8號(張斌)照片之人就是2018年9月初在方莊南路英華聯眾臺球俱樂部內,孫某1打架現場中一名叫張斌的男子。

      9、北京同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被害人趙某受傷后就醫診斷的情況。

      10、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趙某身體所受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11、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成壽寺派出所110接處警記錄證明:被害人趙某于案發后報警的情況。

      12、微信截圖證明:被告人張斌與證人孫某1的微信聊天的情況。

      13、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相關訴訟材料證明:證人孫某1與班珊(被告人張斌公司的出納)之間民事訴訟的情況。

      14、視聽資料及觀看說明證明:被告人張斌毆打被害人趙某的情況。

      15、本院(2019)京0106刑初7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證人孫某1被判處刑罰的情況。

      16、人員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張斌的身份情況。

      17、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到案經過證明:本案破獲的情況及被告人張斌的到案情況。

      18、諒解協議、收條證明:被告人張斌已賠償被害人趙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并得到被害人趙某諒解。

      19、被告人張斌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我跟那名矮個男子說你把眼鏡還給他,不要打架,他沒有聽我的,我就用腳踢了矮個男子的腿部一腳,然后孫某1摟著這名矮個陌生男子的脖子,用另一只手打了矮個男子一拳,之后孫某1又用腳踢了矮個男子的臉部一腳。打完之后,孫某1放開矮個男子,然后我們就散開了。我當時穿的白色短袖襯衫,黑色褲子。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斌無視國家法律,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斌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斌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的辯護意見與證據和事實不符,故本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其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賠償被害人趙某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有悔罪表現,故本院對被告人張斌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張斌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魏文龍

      人民陪審員  馬占凱

      人民陪審員  宋玉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呂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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