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王×與被告丁×1雙方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10月30日雙方登記結婚。2009年購買了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房屋,該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2011年2月18日生一子王×1,王×1出生后一直與王×父母共同生活?;楹蠓蚱薷星橐话?。原告主張自2013年5月,被告長期與第三者同居,至今已經超過半年。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孩子王×1由原告自行撫養,北京市豐臺區××室歸原告所有。
爭議焦點:
被告是否屬于過錯方
代理成果:
張如寶律師在接受委托后,認真研究案件、查找法條,為了證明被告有過錯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查令向和平街派出所調取相關出警記錄,后和平街派出所向法院出具了證明“2014年1月24日21時許,我所接分局110布警稱:王×報…….......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到現場后,我所民警了解,丁×1與嵇某某在同一間房間居住……”。在本案中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證據材料,法官采信了我方說法,確認了被告屬于過錯方。在本案中,準許原被告離婚,孩子歸被告撫養,判決被告賠償我方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在房屋分割給付折價款時酌情減少支付房屋折價款,梳理了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合理分割,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合理分擔。張如寶律師用過硬的職業水準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交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附判決書內容全文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豐民初字第05659號
原告王×,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如寶,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1,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馬勇,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菊梅,女,山西省絳縣棉毯廠退休職工。
原告王×與被告丁×1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如寶,被告丁×1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勇、丁菊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10月30日雙方登記結婚。2009年購買了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房屋,該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2011年2月18日生一子王×1,王×1出生后一直與王×父母共同生活?;楹蠓蚱薷星橐话?。自2013年5月,被告長期與第三者同居,至今已經超過半年。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孩子王×1由原告自行撫養,北京市豐臺區××室歸原告所有,被告丁×1賠償原告王×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丁×1辯稱:我與原告是2006年認識的,結婚時間、孩子情況均對,我懷孕期間被告一直出差,孩子一直由我在照顧。被告確有行為不檢點,但是沒有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原告要求離婚的理由不屬實,原告在2010年10月也有過出軌。如果原告堅持離婚,我同意離婚,但孩子必須由被告來撫養。
經審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10月30日雙方登記結婚,2011年2月18日生一子王×1?,F原、被告因生活瑣事及其他事件產生矛盾,原告王×以被告丁×1有第三者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丁×1表示同意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王×稱被告丁×1與第三者在酒店內同居,申請本院向和平街派出所調取相關出警記錄,經本院調查,和平街派出所向本院出具了證明“2014年1月24日21時許,我所接分局110布警稱:王×報……接警后,我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到現場后,我所民警了解,丁×1與嵇某某在同一間房間居住……?!?/span>
庭審中經雙方確認,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號房屋內現有動產為:夏普牌46寸液晶電視機一臺,松下牌電冰箱一臺,LG牌柜式空調一臺,LG牌壁掛式空調一臺,海爾牌壁掛式空調一臺,松下牌洗衣機一臺,木質雙人床一張,布藝沙發一組,木質衣柜一組,木質書架一組,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臺,熱水器一臺,抽油煙機一臺。經原、被告協商一致,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號房屋的價值為3817080元。截止到2014年5月14日丁×1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內有余額208.33元。截止到2014年5月16日丁×1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號:×××內有余額142.7元。
另查,2009年3月8日丁×1、王×向丁玉龍借款100000元,該筆債務尚有50000元未償還。截止到2014年3月27日,北京市豐臺區××號房屋尚有467138.08元住房公積金貸款未償還。2014年12月10日,原告王×向本院交納了人民幣七十萬元用于擔保履行判決。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借條、和平街派出所證明、房屋產權證、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明細單,銀行存款查詢結果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告王×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丁×1表示同意離婚,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因被告丁×1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王×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原告要求20萬元的賠償標準過高,具體的賠償金額,由本院依據案件審理所查明的過錯程度酌定。離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結合本案審理的實際情況,孩子撫養由被告丁×1撫養為宜,撫養金的數額由本院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結合雙方的收入情況予以酌定。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考慮本案審理的實際情況,該房屋歸原告王×所有為宜,王×應向丁×1支付該房屋的折價款。王×作為對婚姻破裂無過錯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向丁×1少支付房屋折價款。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丁×1之父丁玉龍借給王×、丁×1100000元,現該筆債務還有50000元未還,應當由王×、丁×1共同負責償還。原、被告之間的其它共同財產由本院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本院僅對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與被告丁×1離婚。
二、孩子王×1由被告丁×1負責撫養,原告王×自二〇一五年一月起每月支付王×1撫養費人民幣一千元至王×1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三、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號房屋歸原告王×所有;該房屋剩余貸款由原告王×負責償還;原告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被告丁×1折價款人民幣一百四十五萬元;被告丁×1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王×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四、位于北京市豐臺區××號房屋內現有動產為:夏普牌46寸液晶電視機一臺,松下牌電冰箱一臺,LG牌柜式空調一臺,LG牌壁掛式空調一臺,海爾牌壁掛式空調一臺,松下牌洗衣機一臺,木質雙人床一張,布藝沙發一組,木質衣柜一組,木質書架一組,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臺,熱水器一臺,抽油煙機一臺。其中LG牌柜式空調一臺,LG牌壁掛式空調一臺,海爾牌壁掛式空調一臺,夏普牌46寸液晶電視機一臺歸原告王×所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熱水器一臺,抽油煙機一臺、松下牌電冰箱一臺,松下牌洗衣機一臺,木制雙人床一張,布藝沙發一組,木制衣柜一組,木制書架一組,蘋果牌筆記本電腦一臺歸被告丁×1所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被告丁×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折價款人民幣一百七十五元。
六、夫妻共同債務為尚未償還債權人丁玉龍的人民幣五萬元,該筆債務由原告王×、被告丁×1各自負擔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七、被告丁×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八、駁回原告王×其它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八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負擔九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納),由被告丁×1負擔九千零七十五元(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汪成明
人民陪審員王國明
人民陪審員崔小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柳艾青